果园征地补偿「乡政府为86亩果园补偿100多万她不肯接受补偿协议却被逼迁」

来源:八戒影院人气:880更新:2022-09-03 10:36:16

张秀秀(化名)是河北省保定市A村村民。2003年,她通过B村村委会的招标,承包了该村大果园地86亩并依约开展农业种植。2017年3月25日,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秀秀承包的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

2020年8月13日,当地乡政府向张秀秀送达《关于签订〈地上附作物补偿协议的通知〉》并要求张秀秀在8月28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地上物补偿款1054195.7 元。同时表明如逾期未签订视为拒绝接受安置补偿。

在张秀秀迟迟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乡政府实施了断路等逼迁行为。9月9日,乡政府再次向张秀秀送达《关于签订〈地上附作物补偿协议的通知〉》催促签约。因为张秀秀没有签订安置补偿且未在2020年9月 16日前将地上树木移除,乡政府便视为放弃移除权且拒不交出土地。

2020年 9 月 17 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张秀秀在9月 25日前将被征收土地交出。张秀秀不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维持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随后B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进行了清除。

自己未实施强制清除张秀秀地上物的行为,清除行为与自己无关。并且区分局还认为张秀秀诉区分局属于主体错误,人民法院应驳回张秀秀起诉。

首先,关于涉案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清除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以被告对其所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为原则,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对“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或者说其与被告之间以诉讼请求为表现形式的争议形成了具有司法保护价值的实质争议。

本案中,张秀秀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乡政府作出的《关于签订的通知》等证据,能够证实乡政府有可能组织实施了被诉清除行为,且确有可能对张秀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张秀秀有权对涉案清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加上,乡政府具有推动拆迁安置工作、拆除涉案房屋的动因,结合张秀秀提交的录音、乡政府承认清除当天有其工作人员在现场等事实,应认定乡政府是本案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其次,关于清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分局在向张秀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在该决定生效且张秀秀存在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乡政府直接进行清除行为,主体不适格且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确认乡政府于 2021 年6 月 16 日清除张秀秀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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